
製作卡通玩偶或公仔加LOGO印製是否會侵權?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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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1 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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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創作卡通人物及公仔的公司或創作人於該卡通人物創作之後即取得著作財產權及著作人格權,如果你們公司沒有取得該著作財產權人的授權或許可即以該人物創作公仔,如與原創作完全相同會構成著作重製行為,如果對該卡通人物進行改作則會構成著作改作行為,我國著作權法對此有刑事處罰及民事損害賠償的規定,因此請不要隨意重製或改作此類商品進行販售。
關於LOGO部分,並不會構成商標侵權。不過,如果原創公司另外以卡通人物進行商標註冊,那麼如果你們使用的商標中有用到該等被註冊的商標,會構成違法使用商標的行為,商標法對此類行為有刑事處罰及民事損害賠償的規定,也請一併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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