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繼承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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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6 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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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只要沒有拋棄繼承權,從被繼承人死亡那一刻開始,土地就已經成為繼承人所共有的財產,不會因為沒有辦理繼承登記而有不同,不登記也沒有任何好處。壞處則是如果長久不辦理繼承登記,則該土地有可能被國有財產局標售或登記為國有。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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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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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7 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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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首先,如同幾位律師所述,繼承是連資產與債務一起繼承,因此,如果您公公作保,而他的債務又尚未結清,確實有繼承債務之問題,您如有此疑慮,可在公公過世三個月內辦理拋棄繼承。惟若已經超過三個月內之期間,亦無須擔心,因現在係採全面限定繼承,即以繼承之財產為限來負擔債務,換言之,您不需要付出額外的資產去償還債務,頂多就是繼承的利益為零而已。
2、另外,根據您所述之土地規則第120條,只是通知你們要去辦理繼承或拋棄繼承之登記,並沒有提到關於債務負擔的問題,所以你們可以評估是否繼承後,盡快到地政機關辦理繼承之登記 ,否則恐有罰鍰之疑慮。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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