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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占用法院和解後對方不理繼續占用

  • 新好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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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7 12: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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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

    我有一塊土地被對方停車占用,後來經法院訴訟調解,也簽定調解書內容對方不得再繼續車,因為那條巷道產權是屬於我們的我們只提供人行走,但對方簽定和解書後根本不理我們繼續停車,我們本來想申請強制執行的,但如果法院來強制執行後對方開走過二天又再把車開來停,我該怎麼辦,因為我又不可能用鏈子把土地圍起來,還有和解書已簽了是不是可以在簽定後(30天內)徹回和解書,這樣會被法院退回徹回和解書嗎?還有徹回和解書有範例可以參照嗎

  • 柯期文 律師會計師 (柯律師/柯會計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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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7 14: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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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882號
  • 為了能夠更了解你的案情及維護自身權益,建議你提供更詳實資料與具有專業的律師洽詢,讓律師為你做最有力的策劃。客戶諮詢專線:0937-182-635 *Line ID:k8883

  • 柯期文律師-台大法律系/柯期文會計師-台大會計系學士、碩士 ( 雙學士/雙證照師 ),客戶預約諮詢:LINE ID:k8883
  • 王上仁 (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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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0-27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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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572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392號
  • 您好!訴訟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亦為執行名義之一種。 

    強制執行法第129條:執行名義係命債務人容忍他人之行為,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之行為者,債務人不履行時,執行法院得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之怠金。其仍不履行時,得再處怠金或管收之。

    因此您這種情形,可以向法院請求對他處以怠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