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抵押後債務繼承的分配
- 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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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7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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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五兄弟(以下簡稱A, B, C, D, F)共同持有一塊土地,其中C將這土地向銀行抵押貸款,C過世後,子女拋棄繼承,四兄弟因故未拋棄而接收此項債務。
問題一、已超過拋棄繼承期間,是否有其他方法可解決此問題?
問題二、四兄弟其中一人(A)已過世(比C早過世),債務由其配偶及子女繼承,結果佔了5/8部份,而非1/4,是這樣計算嗎?
問題三、土地雖為共同持有,卻是其中一人(A的一名子女)收到繳款單,其他人收通知書,是否可申請各自負擔?會有其他責任或義務需注意嗎?
問題四、若可申請各自負擔,當兄弟B, D, E有人過世時,其繼承人(配偶及子女)需負擔的部份為1/8?或是全部重新計算(過世者之配偶及兩名子女),即原有八份再分為十份?若其配偶、子女拋棄繼承,是否由其他兄弟家人重新分配承擔,即原有八份變為七份?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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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未辦理拋棄繼承會繼承被繼承人之債務,依民法第1148條第2項規定以繼承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但抵押權人還是可以實施抵押權拍賣不動產求償。 依民法第1138條規定,A先於C死亡,C死亡時A以不存在,而A的繼承人不在C繼承順序上,亦無法主張民法第1140條代位繼承,不會繼承C的權利義務。 分別共有會依照應有部分去核發地價稅稅單,公同共有會寄給管理人,但可以聲請分擔繳納地價稅,惟全體公同共有人仍負連代繳納稅捐之責任。 可以參考http://www.etax.nat.gov.tw/etwmain/front/ETW118W/CON/444/7133090651548346672?tagCode=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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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未拋棄繼承已經確定,應依繼承關係來處理。
2. A先過世,但A的配偶及子女對C的遺產不適用代位繼承,並不會繼承C的財產及債務,1/4、5/8都不對,C的財產及債務只會由BDE三人繼承。
3、4.不知道是什麼繳款單?但若繼承人間很計較,早日辦理分割才不會越來越複雜。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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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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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27 1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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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兩位律師的回覆...
不好意思~
後來再求證是... C 死亡先於 A,這樣的繼承部分仍是佔其中債務的5/8(A配偶及四名子女)嗎? 不是債務的1/4(A的部分), 再由A的配偶及子女五人分擔?
如徐律師所回覆,如申請地價稅稅單分單後,因其中有人未繳而須負的連帶繳納稅捐責任是指甚麼? 有繳交者須付未繳者部分金額?
再如稅單分單後, 對於該土地抵押給銀行的債務是否有分配上的問題?
若B D E 過世後,其繼承人(配偶及子女)是否會列入,將債務重新做比例分配? 若其繼承人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 對該債務或稅單有何影響?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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