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請教:
小弟想在車站附近的人行道上長期擺設一個非營利的公益攤位,所以自行查詢了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82條,上面寫著未經許可擺設攤位要罰。既然這麼寫,就表示一定有辦法獲得許可。但是無論是警局或是交通局都只有短期的申請書,而且我打電話去派出所詢問,得到的回應是:人行道就是不能擺攤。
小弟可以確保就算在尖峰時刻,該攤位也不致阻礙交通(人行道寬6米)。是否有任何可行的方法,是有可能取得長期的許可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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