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拋棄繼承
- 曹尚仁 (曹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0-29 08:52
- 文章人氣:206
- 個人積分:52434
- 律師評價:14132 │ 律師證號:99臺檢證字第8728號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拋棄繼承必須於繼承開始3個月內聲請,所以就您所述的狀況已經來不及了。
2、不過無須過於擔心,目前已經採全面限制責任主義,所以對於債權人的追償,可以主張以所繼承之遺產為限付清償責任,換言之,無須以自己之財產作清償。-記得主張限制責任即可。
3、國民年金的給付,不論是喪葬給付或是遺屬年金都不算是遺產。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第 1/1 頁
- 1
共 4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