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稿費計算原則
- cact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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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0-30 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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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出版社服務,負責稿費計算與核發。
近日接到一名大陸作者投訴,指我社支付的稿費過低,
我社稿費核發標準是,依實際刊登出來的文章,以每字1元計算,文末《注釋》部分皆不算在總字數中。
(注釋內容多為作者引用文字的書名、頁數...)
該大陸作者指出,我社的計算方式已違法,注釋應算入稿費,
我上網查了一下,關於稿費爭議大多是要扣多少稅金之類的,
想訊問站上的律師們,台灣的法條真的有這項規定嗎?
因我社主張注釋是標明引用出處,並非作者本身的文字創作,
這樣的計算標準是否真的違法?還請協助解答,十分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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