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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該給孩子的生活費對方沒付該怎麼辦?

  • ange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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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03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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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年4/24訴請離婚後,在調解庭講好,自五月起前夫每月要支付孩子的生活費6000元。

    但他只付了四個月後(除了第一個月,每個月都要催他才會付。),就不再支付,傳訊提醒也沒回應,直到我傳訊問他「你是要一次付四個月嗎?」他才回說,「沒錢是要怎樣付?」後來回我說要本來支付到106年2月(孩子滿18歲)那就往後延吧!

    他名下沒有財產職業軍人退役,每年有50萬的18%可領,他開了一個攝工成室,至於工作收入是多少,我不知道,但FB中遊山玩水是不少。我想問,

    1.他應該是要支付到孩子成年,也就是孩子滿二十歲吧?

    2.可以這樣由他自己決定要延後就延後嗎?有時間限制嗎?

    3.他若一直不付,我可以怎麼做?

    4.可以要求他18%利息下來直接付孩子六個月生活費嗎?他是半年領一次利息

    5.當初法官說,超過四個月我們也只能往回追討四個月,那他說的延後,有任何的法律效力嗎?我們的對話,僅只有手機簡訊而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