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陸配/遺產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4-11-09 14:26
- 文章人氣:208
- 個人積分:14966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17條第3項規定:「依親居留滿四年,且每年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期間逾一百八十三日者,得申請長期居留。」 第67條第5項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其繼承在臺灣地區之遺產或受遺贈者,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不適用第一項及第三項總額不得逾新臺幣二百萬元之限制規定。二、其經許可長期居留者,得繼承以不動產為標的之遺產,不適用前項有關繼承權利應折算為價額之規定。但不動產為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者,不得繼承之,於定大陸地區繼承人應得部分時,其價額不計入遺產總額。」 對方已依第66條規定以書面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所以不會有拋棄繼承之情形。現在要判斷對方是否已經取得長期居留之權利,若有則可依第66條第5項第2款繼承不動產。不動產之價值可依鑑價報告、實價登錄去認定價額,若雙方不爭執可依公告現值或評定現值為準(通常低於市價甚多,對方一定會爭執)。若無,仍然可依應繼分繼承遺產,只是不動產部分要折算價額。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 分享 引言回覆│回覆主題
- 文章日期:107-11-09 14:23
- 文章人氣:3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大陸配偶只要曾在三年內書面向法院表示繼承,就確定已取得繼承權,法院核准函就是證明。
依親居留與長期居留不同,若確實尚未取得長期居留許可,應將不動產折算為價額來計算大陸配偶可分配的遺產,折算價額應以市價為準才公平,可委請估價師估價。具體分配方式可由全體繼承人協議,若協議不成,可向法院起訴以裁判分割遺產,以避免陷入僵局無限期拖延。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
第 1/1 頁
- 1
共 3 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