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久之前被詐欺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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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1-03-06 2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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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律師您好:我之前有留言發問關於被詐欺的案件,我有向司法院的信箱陳述了當初的案由
請問一下司法院的信件回覆給我的意思如下: 冒昧的請問,回覆給我的意思是不管怎樣我都要出庭說明嗎
台端係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831號案件之被害人,依法如經合法傳喚,除傳票上另有特別備註說明外,以有正當理由為限,始得聲請變更期日。另本院並未受理台端和解或調解事件,且刑事案件之審理程序由法官依職權定之,刑事案件之被害人,不因其與被告達成民事上之調解或和解,而免其出庭作證之義務,請台端依前揭說明及傳票上之備註辦理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訴訟輔導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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