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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的釋義

  • k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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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0 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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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個人為公立學校教師,於民國90年取得碩士學位改敘提敘薪級,然而近日發現當年提敘的薪級少算了一級,於是向上級主管機關申請改敘薪級與補發因誤核薪級所產生的每年的薪資差額,得到的回覆是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之規定,我已經超過10年的請求權期限,所以無法進行補救,想請教行政程序法第131條是這樣解釋的嗎?是否已經完全無法追回過去這些年的薪資差額了?謝謝您!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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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0 2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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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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