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本票常見糾葛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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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1 22:00 最後編輯日期:104-11-12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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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買屋不宜簽鉅額本票, 常見買方發現所買之 屋不滿意而本票已簽出,仲介將鉅額本票交賣方而賣方主張買方要付這筆錢的。
二、如有部分清償要一手換票才能給錢。三、本票時效只有三年,三年內要取得執行名義加聲請強制執行(或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
四、本票若以無既判力之執行名義,例如本票裁定行使權利,則依民法第137條反面解釋,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為三年,每三年內要換債權憑證以中斷並重算時效;若以判決則為有既判力之執行名義行使權利,則依民法第137條,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為五年,每五年內要換債權憑證以中斷時效。
五、如遭脅迫或詐騙簽發本票,宜搜集證據,因為舉證責任在你,未搜證即下手提告必敗無疑。勝者先求勝再求戰,敗者先求戰再求勝。
六、印章請妥為保管,萬萬不可將印章交予他人,否則無異插標賣首。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 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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