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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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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2 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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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果是給付扶養費的話,你真的每月給你媽四萬元我要給你一個讚。如果你不答應而你媽去告你的話,讓法官來判不會這麼多,尤其是還有其他子女的話你的義務就更少。我的想法是,如果你有其他兄弟姊妹的話,在扶養父母上要把自己當成父母惟一的小孩,每個子女都這樣想父母才會幸福,所以不要太計較,多養一點沒關係的。
二、如果你願意給付,就給付扶養費的部分之約定是合法的。
三、違約金如果是三倍的話是過高了點,如果你後續沒有匯款去扶養而被告的話可以主張違約金過高,依民法第252條規定請求法官酌減。
四、後續效果說斷絕母子關係的部分,這一小塊的約定是無效的,因為法律上母子關係是源自於分娩,這個事實是不會改變的,除非你被其他人合法收養,變成別人法律上的小孩。
我摘要一個裁定給你看「惟因甲○○尚未死亡,此有甲○○之戶籍謄本1 件附卷可稽,則本件繼承尚未開始,聲明人在未開始繼承即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於法容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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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3 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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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在給付和違約金的部份,要看給付的原因為何認定,是清償借款或其他債務?單純增與?或是給付扶養費用?
如係因贈與而給付,則該條款雖有效,但您本人有任意撤銷權,且違約金的部份他方亦無法主張;如係清償借款或其他債務,則該約定有效,但違約金的部分有主張違約金過高之可能;如係給付扶養費用,則該約定有效,但如您嗣後未給付扶養費而被告,將有向法院請求酌減及減免違約金之可能。如有其他給付之原因,亦須視實際狀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
2、在斷絕母女關係部份,因我國沒有此項規範及登記,法律上亦無從斷絕,故該約定無效。3、放棄遺產繼承部份,因繼承權之行使或拋棄,需自繼承發生後才開始,不得預先拋棄,故您縱使簽該條款,亦不影響您嗣後之繼承權,該約定並無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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