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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銷公司上線代收貨款,沒貨給沒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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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2 2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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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事情是這樣的,我一個C朋友在2014年6月被B拉入某直銷,是政府立案的公司,主要銷售化妝品。在B的介紹下認識A,A遊說C升襄理要60萬,C說沒錢A與B便幫C想辦法找錢。於是C貸款40萬,基於信任2014年7月C便把40萬匯給A,而後又再給A 7萬8千元現金。A再三保證會幫C把貨賣掉並要求C帶人到A的店鋪,這一年來C既沒拿到貨也無收據發票,如今C想要退出,A卻表示退貨期限已過依然要求C帶人到店鋪把錢賺回來。
    請問C該如何拿回錢呢? 手上僅有匯款單據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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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2 23: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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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36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先確定對方是否確實有購買商品,若未購買可能會構成詐欺罪。 若有購買,因為已經超過6各月,無法退費,所以要研判購買如此多的商品是否能在短期內銷售完畢,若不可能,可以向公平會檢舉,依法開罰。 再來,可以請求對方履行曾經承諾的條件(將商品出賣並獲利),若不履行則可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請求損害賠償。 多層次傳銷管理法第19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不得為下列行為:一、以訓練、講習、聯誼、開會、晉階或其他名義,要求傳銷商繳納與成本顯不相當之費用。 二、要求傳銷商繳納顯屬不當之保證金、違約金或其他費用三、促使傳銷商購買顯非一般人能於短期內售罄之商品數量。但約定於商品轉售後支付貨款者,不在此限。 四、以違背其傳銷計畫或組織之方式,對特定人給予優惠待遇,致減損其他傳銷商之利益。 五、不當促使傳銷商購買或使其擁有二個以上推廣多層級組織之權利。 六、其他要求傳銷商負擔顯失公平之義務。 傳銷商於其介紹參加之人,亦不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之行為。」 第34條規定:「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至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一項、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十六條規定者,得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屆期仍不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未採取必要更正措施者,得繼續限期令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並按次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鍰,至停止、改正其行為或採取必要更正措施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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