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我在7月初加入台中的健身房 ,他們說8月才開始試營運,
而我在8月底意外出了車禍,9月9號業務才詢問我 替我請假
我從入會至今一次都沒去過,連會員卡都還沒拿到
我提出終止合約,業務說幫我算過,並說以下是中止合約方式
1.已繳入會費、手續費$3888不得退款
2.將 會員已繳之月費 扣除 已使用之月份乘以兩倍之單月會籍費用
請問已使用之月份?但我連一次都未使用,這樣合理嗎?
而他們認定我使用的月份,但8月只是試營運而非正式開幕這樣也能算一個月嗎
謝謝~
您好:
若您完全未曾使用過設施,應可依健身中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6條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並請求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陳柏甫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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