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請教一個問題
債務人為獨資商號之負責人
尚未取得執行名義,是否可將其負責之商號同列債務人起訴?
又取得執行名義後,若無債務人之負責商號,得否針對其商號聲請強制執行該公司之動產/不動產/營業收入?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商號無法人格,基本上與負責人等同視之。
獨資商號並非如同公司有獨立法人格,起訴時可以將商號與負責人同列。取得執行名義後,可以執行負責人的財產。
回覆 王律師 的發言內容: 獨資商號並非如同公司有獨立法人格,起訴時可以將商號與負責人同列。取得執行名義後,可 ... (恕刪)
獨資商號並非如同公司有獨立法人格,起訴時可以將商號與負責人同列。取得執行名義後,可 ... (恕刪)
那倘若是合資的,是否雖為負責人,但就不得列為債務人,而執行時就僅就其出資額可為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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