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緩起訴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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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9 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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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規定:「被告於緩起訴期間內,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得依職權或依告訴人之聲請撤銷原處分,繼續偵查或起訴:一、於期間內故意更犯有期徒刑以上刑之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者。二、緩起訴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起訴期間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三、違背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應遵守或履行事項者。檢察官撤銷緩起訴之處分時,被告已履行之部分,不得請求返還或賠償。」
2.如果沒有上面刑事訴訟法第253-3條第1項規定的三種情形,緩起訴處分並不會被撤銷。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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