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鋪利息
- 晶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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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9 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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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本人在103/3/31跟當鋪借貸,共借了55萬,中間有還了6萬,剩下49萬本金,中間利息都有付,說是利息每月7.5%,103/7起,每月利息繳了36750元,但在104/1,因為工作因素,還不出利息連本金也沒還,104/2就沒有還利息了,中間他們有收取我一批生財器具,說算繳16萬,到現在說我要還的利息還有18萬多,前前後後我付給他們的利息52萬多了!
我當時是用我的轎車的行照去借,也沒有留車,還有我幾萬元的生財器具,放在那抵押,那還有什麼倉棧費嗎??
如今因為我沒有繳利息,當舖向法院提出申請裁定,說要執行本金49萬加年利率20%之利息,算一算本金加年利率20%利息,是要68萬多,如果加我之前繳的利息52萬多,我給它們的利息都71萬多了,遠遠超過本金了,法院裁定利息計算日是我本票的發票日103/3/31算制104/11/,那這樣,我之前繳的利息是不是白繳了,而且之前繳給當舖利息也沒有什麼簽單,請問我該怎麼辦??
當舖承辦業務也說,如果我找人去關說,他會連同另一張本票6萬去裁定,到時我還的就不是這些了!!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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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9 21:30 最後編輯日期:104-11-19 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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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民事上可依民法第74條暴利行為規定請求撤銷或減輕給付,但以遲誤1年之除斥期間,惟仍可依民法第205條規定就超過年利率20%利息部分拒絕給付,但當鋪若合法經營,依當舖業法第11條第2項利率可以請求到30%。 對方在刑事上可能構成刑法第344條重利罪,可蒐證提告。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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