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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配繼承權益

  • 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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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1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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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您好

    我是陸配,102年已經取得長期居留證。103年先生因病不幸往生。往生時先生名下 有2套公寓(1套我和先生及先生前妻所生2名小孩共同居住,另一套一直是公公開貿易公司作為公司行號至今)但因我和先生居住的那套公寓,先生在我們結婚前就已經向銀行抵押,由於我沒有經濟能力償還,目前面臨被拍賣的窘境~

    因為之前不知道要收養小孩,所以監護權小孩的啊?已爭取到;現在小孩子跟啊?住,小孩戶籍在啊?處,目前也沒有遷入另一套公寓內。

    先生名下的財產都是我們婚前的。我已經向法院提出申請繼承

    我想請教的是:陸配在取得長期居留證是可以繼承先生名下的動產。。。先生死亡時是有2套房子的。如果我現在居住的公寓被法拍,那另一套公寓(公司行號)算不算【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

    如果我現在住的那套公寓被拍賣掉,那請問,作為公司行號的那套公寓我還有權利繼承嗎?

    期待您的回復,謝謝您!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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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1-05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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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3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是否其他繼承人賴以居住是事實問題,需依實際情況認定。因為公公並不是繼承人,公公設立公司的那間公寓可能不是繼承人賴以居住的財產。但您居住的公寓也是2名小孩共同居住,可能被認定為繼承人賴以居住的財產,如此您將無法繼承該公寓。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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