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配繼承權益
- j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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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9 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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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您好
我是陸配,102年已經取得長期居留證。103年先生因病不幸往生。往生時先生名下 有2套公寓(1套我和先生及先生前妻所生2名小孩共同居住,另一套一直是公公開貿易公司作為公司行號至今)但因我和先生居住的那套公寓,先生在我們結婚前就已經向銀行抵押,由於我沒有經濟能力償還,目前面臨被拍賣的窘境~
因為之前不知道要收養小孩,所以監護權小孩的啊?已爭取到;現在小孩子跟啊?住,小孩戶籍在啊?處,目前也沒有遷入另一套公寓內。
我想請教的是:陸配在取得長期居留證是可以繼承先生名下的不動產。。。先生死亡時是有2套房子的。如果我現在居住的公寓被法拍,那另一套公寓(公司行號)算不算【台灣繼承人賴以居住】的?
如果我現在住的那套公寓被拍賣掉,那請問,作為公司行號的那套公寓我還有權利繼承嗎?
期待您的回復,謝謝您!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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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19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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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易字第47號民事判決:「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7 條第 4 項但書所指賴以居住之不動產,僅須該不動產事實上係臺灣地區繼承人賴以居住,即不得列為遺產,不以臺灣地區繼承人別無其他可供居住之不動產為限。且戶籍並非作為認定賴以居住之唯一證據。如被繼承人證明繼承之不動產於繼承發生時,繼承人因事實上之需要,確實居住於繼承之不動產而賴以生活,自不得以該繼承人未設籍於該不動產,而遽認該不動產非繼承人賴以生活之不動產。」 若未確實居住於繼承之不動產而賴以生活,還是可以繼承。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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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1-05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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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是否其他繼承人賴以居住是事實問題,需依實際情況認定。因為公公並不是繼承人,公公設立公司的那間公寓可能不是繼承人賴以居住的財產。但您居住的公寓也是2名小孩共同居住,可能被認定為繼承人賴以居住的財產,如此您將無法繼承該公寓。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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