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強制性交和誣告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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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0 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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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個是檢察官依職權告你誣告,那表示你開庭很可能有說錯話。
四、這類案件很適合做民間測謊。
五、我幫你查了一個無罪判決摘要供你參考:
又告訴人所訴事實,不能證明其係實在,對於被訴人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者,是否構成誣告罪,尚應就其有無虛構誣告之故意以為 斷,並非當然可以誣告罪相繩;誣告罪之成立,以意圖他人 受刑事處分虛構事實而向該管公務員申告為其要件,故其所 訴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而在積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 其確係故意虛構者,仍不能遽以誣告罪論處;刑法第169 條 第1 項誣告罪之成立,須其申告內容完全出於憑空捏造,若 所告尚非全然無因,衹因缺乏積極證明,致被誣告人不受訴 追處罰者;或其所訴之事實,雖不能證明係屬實在,惟在積 極方面尚無證據證明其確係故意虛構者,均不能構成誣告罪 (最高法院59年臺上字第581 號、46年臺上字第927 號判例 、99年臺上字第3328號判決參照)。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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