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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得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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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3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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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事一審進行到第二庭時,法官當庭問:還有無證據請求調查?我這庭沒去,訴訟代理人回答:沒有。法官當庭說11/30 17時宣判。現在我發覺有部份工作請假損失沒跟被告請求到,請問再遞狀說明可以嗎?來得及嗎?還是打電話給書記官請她跟法官說延後判決?還是要等宣判完才能上訴加請其它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