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毀謗名譽罪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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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1-27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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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NE群裡面有100多人屬於特定多數人,散布你所說之事實若造成對方名譽貶損可能會構成加重誹謗罪。 除非能證明有經過查證,符合真實惡意原則之要求或係善意發表言論,而屬於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事當之評論,才會阻卻誹謗罪之成立。 就算能證明是事實,但若屬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還是有可能夠成加重誹謗罪。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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