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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關於棄養的問題!

  • 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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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8 17:27 最後編輯日期:104-11-28 1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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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今年17歲明年滿18,

    因跟家裡有起爭執,

    而我媽媽和繼父想請社工把我帶走,

    但是聽到媽媽說社工帶不走我,

    於是要叫我出去住,

    要我之後不要回家,

    如果我跟我男朋友出去住,

    怕他會對我男友提告"誘拐未成年少女",

    我男朋友是叫我錄他的對話,

    如他打算對我男友提告

    我就事先依錄音內的對話提告"棄養",

    這樣棄養成立嗎?

    或是如果他對我男友提告誘拐未成年成立嗎?

    之後我這樣也會因為棄養父母而被提告嗎?

    那我這樣錄音會扯上侵犯個人隱私權嗎?

    想請問該如何處理比較好!?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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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8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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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3139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  一、並不是沒有養就成立犯罪,我查一個判決摘要給你參考:

    綜上所述,被告雖為依法對於陳○豪有養育及保護義務之人
        ,且對陳○豪有消極不盡其義務之行為,惟因事實上陳○豪
        仍有他人為之養育及保護,其生命並未發生危險,亦未有不
        能生存之虞,是以被告未成年子女之重責推由證人甲○○
        負責,且未給付褓母費,顯未盡其身為人母之責任,道德上
        或有可責難之處,惟究與刑法第294 條第1 項遺棄罪之構成
        要件尚屬有間,自難以遺棄罪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
        證據足資證明被告公訴人所指之遺棄犯行,揆諸前揭判例
        意旨,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

    二、並不是你離家出走你男朋友就會成立和誘罪,和誘罪也是有他的要件的。

    我摘要一個判決見解供你參考:

    和誘罪之成立,必
        須具有使被誘人脫離家庭之意思,而移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
        下,方與法意相符,且除被誘人之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
        人係得被誘人之同意外,並以行為人有引誘之行為為成立要
        件,如果在家庭或其他監督權下之人,出於自己之意思發動
        ,私行出外與人同居,即與被誘之條件不合。

    三、怎麼說也是家人,沒有一定要對簿公堂,可以談的話儘量談。

    楊俊鑫律師,0228717475,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 lawyer660129
  • 羽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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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1-29 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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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已嘗試跟他溝通,但他堅決不當面談,說12.1號要把我趕出去,甚至說如果我出門要把我鎖在外面!要該如何處理是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