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請問以下問題
1.我是89年離婚,最近前妻在跟我追討撫養費問題,是否有追溯期?
2.一子為85年7月出生,一女89年4月出生,當時扶養權離婚協議書上載明由女方扶養,是否現在有追討權利?
3.起訴書中有載明不當得利4百餘萬,每月扶養費用19000元,這樣合理嗎?
4.我想知道打官司,我是否有勝算機會?
您好,如您與前妻約定,每月給付固定金額給小孩,則依民法126條,小孩僅能跟您請求最近五年撫養費。但您的情況應無此約定,因此前妻若以小孩名義請求你一次給付扶養費,則適用15消滅時效。至於您與前妻的離婚協議書,基於債之相對性並不拘束小孩,因此小孩可以向您請求扶養費,建議要從程序方面以及請求扶養費金額是否太高方面為答辯方向!
您好:
即使為對方監護,您仍有支付扶養費之義務,但以起訴前五年內者為限,而扶養費之計算,則會依據未成年子女需求和父母身份地位等而有不同,且依對方要求之金額估算,應該未以起訴前五年內為限,實際情形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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