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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案件的反請求?

  • 陳仲豪 (陳仲豪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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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01 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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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264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10123號
  • 小吳你好,因擔任親權行使之一方對於未成年子女負有維持生活、保護、教養及監督之責,自有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必要。若有妨害你的親權行使者,自得行使妨害排除請求權,向法院聲請他方交付子女,此請求並得以反請求之方式合併審理。

    以上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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