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妨害自由

- 王晨瀚 (怡然自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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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08 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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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1、恐嚇是規定在妨害自由的罪章中,依照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上是可能的刑度範圍供您參考
2、因此建議您可與對方和解撤告,否則不僅緩刑可能被撤銷,還要加上恐嚇的刑期,牢獄之災將更久。 - 謙理法律地政聯合事務所 地址:台中市西區五權路1-67號9樓之1 電話:04-23726102 手機:0955833247 有詳細問題皆歡迎來電或親自前來本所尋求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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