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請問這樣調解,與跳過調解 兩種方式分別優劣為何?
2. 因為兩方主張不一致,法官判決的認定關鍵是什麼? 何種情況法官會頃向判決離婚不成立?
3. 主張對方暴力, 不關心家庭, 是否必需由主張者提供證據?
您好!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裁判離婚需有一定的事由,所以法官仍會審酌雙方之離姻事由,若不足以構成民法第1052條之事由,則法官也可能不會裁離,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您好,
1.調解程序是訴請離婚的必要程序。
2.看起來女方主張離婚,男方則不同意離婚,若女方無法舉證,則有敗訴可能,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3.若真的想保留這段婚姻,建議找第三方從中協調,不論是跟對方或對方律師。
4.起訴主張離婚的一方不得有較重的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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