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函指名多人,但僅一人提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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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17 1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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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情況:在一式公函中,社會局指名三個人(每人各收到一份正本)支付直系尊親的安置費用,否則會請法院下令強制執行。甲乙丙三人,只有甲去申請也已經獲得法院裁決減輕扶養義務,也只有甲要自行對社會局的要求提訴願只要負擔法院裁決的數額。乙和丙對整件事的態度自開始一直是不予理會,也不與甲聯繫。
請問:
1) 提出的訴願,只會代表甲一人嗎?還是同時也代表乙和丙?
2) 在等待訴願判決的期間,法院會先對乙和丙強制執行嗎?
3) 訴願的判決,只會影響甲嗎?還是對三人同時都有效?
4) 如果訴願成功,甲是否僅需要負擔法院裁決的減輕扶養的數額(不論社會局所要求的高出許多的數額),然後這件事就到此為止,對甲不會再有後續問題?
5) 不足的金額,社會局是否會直接跟乙和丙索取(因無減輕義務的法院裁決)?
懇請逐項解答指點,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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