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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遣員工所需支付費用一問

  • Chand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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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18 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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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律師

    目前已經資遣員工,與員工在商討資遣金的問題

    目前遇到以下問題:

    1. 勞健保高薪低報(最低),但是薪資給員工皆給現金

    2. 員工主動離職,又回來上班,來來去去的,這樣年資是否需重新計算?有合併年資的需要?(今年初才又離職回來)

    想請教律師,這樣資遣費我該怎麼計算呢?謝謝

  • 陳俊溢 (陳俊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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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3 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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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資遣費的計算應該以離職前6個月的平均薪資為基礎計算(先算出平均月薪),然後再年資部分,如果是來來去去的,中間間斷時間不滿三個月的,前後年資應合併作為計算資遣費之年資。

    為避免將來爭訟,建議是將全部的年資均計入,並且與當事人說明以優於勞基法及勞退條例的規定支付資遣費用,並以書面簽訂終止勞動契約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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