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槍砲彈刀管制條例

  • 專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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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3 13:53 最後編輯日期:104-12-23 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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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 我上個月初在家靠著網路資訊用操作槍做了一把槍及裝飾彈做了4顆子彈 原本覺得好玩 後來我看露x拍賣上有人在賣已貫通的槍管 還有人買! 我以為這樣單賣沒違法也不會被抓 (因為他掛很久了都沒事)我也跟著賣不出3天我就被警察攻堅了 被抄到1把改造槍和4顆子彈 還有一把別人跑路前借放的武士刀 (有開封 我把ㄊ放在電視上面裝飾)這樣我會被判的很重嗎? 我才剛抽籤完要當兵 會被叛軍法嗎?家裡又是中低收 這次是初犯!請各位大大可以告訴我要怎麼做才可以判比較輕 求求了
  • 蘇文俊律師 (蘇文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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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4-12-23 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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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300 │ 律師證號:97臺檢證字第7813號
  •  

    蘇文俊/蘇文斌律師回答

    您好

    還沒進去當兵當然是槍砲彈藥管制條例

    但這罪很重

    法定期三年以上

    你要小心處理

     

    歡迎來信詢問或到網站留言(上網搜尋蘇文俊律師

     
    PS:本律師精於實戰,回覆以實戰策略、增加談判籌碼、收集證據為主,基本程序回答較少,請多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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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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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15-04-15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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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5053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162號
  • 依您陳述,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8條: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是本件您可能會有上開法文規定之犯行,此部分可以聲請鑑定該槍是否有達殺傷力?及主觀上您是否有犯意?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黃崑雄律師法律事務所關心您,平安喜樂。

    服務縣市:台北、桃園、台中、台南、高雄、屏東。

    服務電話:0960419416

     

  • 黃崑雄 (追求公平正義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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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8條: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

    前二項情形,其報繳不實者,不實部分仍依本條例所定之罪論處。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是本件您可能會有上開法文規定之犯行,此部分可以聲請鑑定該槍是否有達殺傷力?及主觀上您是否有犯意?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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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您陳述,按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本條例所稱槍砲、彈藥、刀械如下:

    一、槍砲:指火砲、肩射武器、機關槍、衝鋒槍、卡柄槍、自動步槍、普通步槍、馬槍、手槍、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魚槍及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

    二、彈藥:指前款各式槍砲所使用之砲彈、子彈及其他具有殺傷力或破壞性之各類炸彈、爆裂物。

    三、刀械:指武士刀、手杖刀、鴛鴦刀、手指虎、鋼 () 鞭、扁鑽、匕首 (各如附圖例式) 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查禁,非供正當使用具有殺傷力之刀械。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槍砲、彈藥,包括其主要組成零件。但無法供組成槍砲、彈藥之用者,不在此限。

    槍砲、彈藥主要組成零件種類,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8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轉讓、出租或出借前項所列槍枝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一項所列槍枝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四項有關空氣槍之罪,其情節輕微者,得減輕其刑。

    14條: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刀械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供自己或他人犯罪之用,而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未經許可,持有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刀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18條:犯本條例之罪自首,並報繳其持有之全部槍砲、彈藥、刀械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其已移轉持有而據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或去向,因而查獲者,亦同。

    前項情形,於中央主管機關報經行政院核定辦理公告期間自首者,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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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本條例之罪,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並供述全部槍砲、彈藥、刀械之來源及去向,因而查獲或因而防止重大危害治安事件之發生者,減輕或免除其刑。拒絕供述或供述不實者,得加重其刑至三分之一。

    是本件您可能會有上開法文規定之犯行,此部分可以聲請鑑定該槍是否有達殺傷力?及主觀上您是否有犯意?因您並未說明清楚,故無法與您較詳細建議,倘就法律攻防無法主張,建議您委任律師答辯,以爭取對您有利之裁量,這是您要注意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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