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緩刑前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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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3 21:46 最後編輯日期:104-12-23 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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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刑法第75條、第75-1條規定:「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 一、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六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一、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二、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確定者。三、緩刑期內因過失更犯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四、違反第七十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八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因此,您如果在緩刑期內因其他刑案被判有罪確定,不論是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都可能被撤銷緩刑。但依您所述,本案應該仍有機會獲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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