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攝影師將照片po上公開網站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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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4-12-25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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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要回歸當時就照片的約定,倘若約定對方擁有著作權,則至多只有散佈猥褻物品罪。反之,則另外涉犯著作權法。
2、必須蒐集對方張貼於該網站的事證(可以截圖),委託對方拍照的相關事證等,可以直接報警處理或是向檢察署提起刑事告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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