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爭產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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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4 0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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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離婚原則上個人名下財產歸各自所有,就各自婚後剩餘財產差額部分可依民法第1030-1條規定,請求剩餘財產差額分配,這需統計雙方所有婚後財產加以計算分配,因您未能提供雙方完整財產資料歉難詳述。 戶政機關並不能設定質權,如果是到地政機關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則您可主張無抵押債權存在,而起訴請求法院塗銷抵押權。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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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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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05 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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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 依民法第一千零五十八條規定,夫妻離婚時,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依其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得先確認您們當初是採取種財產制,若無特別設定,原則為法定財產制。故您可先取回您結婚時之財產,或是婚前財產,但須有證據證明,而若有剩餘再依法定財產制做分配。
2. 依民法第一千零依十七條規定,夫或妻之財產分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由夫妻各自所有。不能證明為婚前或婚後財產者,推定為婚後財產;不能證明為夫或妻所有之財產,推定為夫妻共有。夫或妻婚前財產,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所生之孳息,視為婚後財產。夫妻以契約訂立夫妻財產制後,於婚姻關係存續中改用法定財產制者,其改用前之財產視為婚前財產。若您們是採取或推定為法定財產制,則依照上述規定。
3. 依民法第一千零三十之一條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一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據您所述的資料不夠齊全,得依完整資料才能計算得請求之剩餘財產分配。
4.戶政機關並不能設定質權,應為地政機關所設定之抵押權,若在對方不同意配合至地政事務所塗銷抵押權狀況下,您只能起訴以債權不存在為由請求塗銷登記,若為被設計,需有相關證據,對您較為有利。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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