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撫養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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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6 1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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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好:我有一個非婚生子的兒子,他母親在三歲時教我簽字放棄監護權及孩子改從母姓,並且別來騷擾她們她會自己照顧,我當時表達孩子是無辜的,我不會跟他爭什麼所以簽名,隔沒多久,約一年左右她打電話來叫我一個月拿一萬給她多時工作不穩定父親又長年臥病在床,討論後給她五千,但沒穩定工作所以有時會沒給,現在她因我有穩定工作而被取消低收入戶資格,她提出這是因?我所以要我再提高金額,我拒絕因她整日喝酒,並說謊成性。我只答應五千不變並付擔孩子所有學費午餐費補習費。她說不然她就要提告,我之前匯款給她的單據並無全保留,或是我負責的太少,我該如何處ㄌㄧ
  • 林瑞斌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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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6 2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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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父母對於子女有教養及扶養義務(民法第1084條第2項、民法第1114條、第1115條、第1116條之2),不因離婚而有影響,你仍然要給付扶養費,對方可依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請求你負擔二分之一之扶養費(可請求約1萬元)。 若母親有不適任情形,而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可蒐集相關證據,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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