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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氣頭上恐嚇對方

  • 神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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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7 07:13 
  • 文章人氣:601
  • 個人積分:6
  • 想請問因為女友某日突然跟我說在十日之前拿掉我的小孩,而且還要我去向小孩道歉,說是因為我不長進,長不大所以才害他要把小孩拿掉,她知道我的夢想就是有個小孩,但我卻是在他拿掉的十日之後才知道這件事情,我ㄧ氣之下就傳mail給他說要殺了她,我知道已經構成恐嚇,但他所做的事情讓我無法接受,若有意隱瞞為何又在分手時才告知實情,雖然傳mail給他,但我沒有任何的動作,請問這樣的恐嚇會被判多久??

  • 秀峰路81巷15弄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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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7 0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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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個人積分:2701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您所傳訊息會構成恐嚇罪,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如果能跟對方和解道歉認錯,對方不提告就沒事;如果對方還是提告,也可證明已認錯悔過,一般會判決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可易科罰金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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