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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9月9號在警察局自己承認有吸食安非他命

  • 阿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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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7 09:16 最後編輯日期:105-01-07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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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問律師大人 我於9月9號在警察局自己承認有吸食安非他命, 出來後不知道可以緩起訴,10天後,聽到人說到此事我就快找律師 寫了狀紙,如最下 每天一直等地檢暑的股別來我填上好送狀紙,股別到了我填完送出去 開庭時狀紙擺一旁我有看到,我們對話到最後.他希望我進去. 我說因為家庭工作,我雙親需要我,我希望醫院治療 他加進紀錄裡,上星期五寄裁定書來說我判勒戒.五日抗告 這裡問題有幾點 1.裡面沒有日期,我大約還多久執行? 2.我們董事長說最快出來21天.是否屬實. 我怕他安撫我亂掰的 3.我在9月9號前一直以來到現在己經投入很多錢在,,豆發一套網站系統 我怕來不及完成就進去了.我快完成了. 要請假的話打電話去我知道.但是有沒有比較特別容易受被接受的方式或說法呢? ---------------------------------------- 刑事聲請狀 案號: 股別: 聲 請 人  XXX 身分證統一編號:XXXXXX號 即 被 告 住高雄市XXXXXX 為上列聲請人涉犯施用毒品事件,依法聲請事: 一、 按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本條前2項之規定。本法第20條第1項及第23條第2項之程序,於檢察官先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第1項、第253條之2之規定,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時,或於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認以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程序處理為適當時,不適用之。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依法追訴。第1項所適用之戒癮治療之種類、其實施對象、內容、方式與執行之醫療機構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及完成戒癮治療之認定標準,由行政院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第3項、第24條定有明文。又戒癮治療之實施對象,為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嗎啡、鴉片及前開相類製品與第二級毒品者。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前,應得參加戒癮治療被告之同意,並向其說明完成戒癮治療應遵守事項後,指定其前往治療機構參加戒癮治療。未滿20歲之被告,並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第1項、第6條亦分別明定。 二、 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96年間曾因施用安非他命而觀察勒戒,距今已超過5年,期間從未施用任何毒品,並無施用毒品成癮之情,亦無因故意犯他罪,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或判決有罪確定、另案撤銷假釋,等待入監服刑或另案羈押或執行有期徒刑之情(毒品戒癮治療實施辦法及完成治療認定標準第2條參照),符合戒癮治療之法定要件。聲請人既無施用毒品成癮之情,平日亦有正常社交、旅遊等之嗜好,此次施用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實係因工作壓力甚鉅,為求宣洩情緒,一時糊塗而施用,現被告深覺後悔。次查,聲請人目前與父母同住(參附件1:住所里長開具之證明書),父母皆因重大疾病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生活無法自理(參附件2:父母之身心障礙手冊、母親之診斷證明書),平日皆由聲請人獨自負責照顧其生活起居,如聲請人必須入勒戒所觀察勒戒聲請人之父母將無人照料。又聲請人在中華聯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鳳山分公司擔任經理(參附件3:聲請人名片),倘聲請人必須進入勒戒所觀察勒戒,勢將失去此賴以維生之工作,且將無力繼續支付父母每月醫藥費用。是揆諸上開規定,懇請 鈞署賜予聲請人附命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聲請人必當珍視此機會,決不再犯,鑑請 鈞署鑒核,實感法便。 謹 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公鑒 附件一:住所里長開具之證明書。 附件二:父母之身心障礙手冊、母親之診斷證明書。 附件三:聲請人名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