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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防制條例第17條第二項自白=認罪?

  • 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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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7 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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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請教一下所謂的自白是一定要偵查及審理時認罪才有自白嗎?如果偵查及一審時沒認罪到了二審準備程序就認罪這樣有符合17條2項的減刑嗎?(有的減嗎?)

    但是後面有一句不以自始自終承認為必要.  不明白其意思? 自白是等於認罪?

  • 周利皇 (周利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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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7 2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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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99 │ 律師證號:102臺檢證字第10536號
  • 您好:

    該項適用要件必須偵查中及審判中均自白,而是否可以解釋為有自白,或認定仍符合該項之要件,則要視筆錄及卷內資料而定,建議可以委請律師閱卷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來信choulh.ace@gmail.com,或來電0958692651諮詢,謝謝。
  • 魏克仁律師/所長 (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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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2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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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783 │ 律師證號:(90)台檢證字第5030號
  • 請閣下應特別注意目前法院對持有毒品的認定:持有係將毒品據為己有,一般販賣前均有持有行為,故持有後另行販賣,則販賣行為可吸收先前之持有行為,不另論持有之罪,據此,閣下有可能會被認定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五條第二項: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閣下如需專業律師支援協助,請撥打免費法律諮詢服務電話0982-100565或使用手機Line輸入我的ID:(q6789336)即可免費通話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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