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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監護?

  • ELL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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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8 17:37 
  • 文章人氣:822
  • 個人積分:8
  • 您們好:

    想請問我已於老公在12月簽好離婚,簽好是共同監護,但由女方照顧;但這幾天跟公婆說這事,婆婆很生氣先斬後奏,說要離就離 但孩子不能帶走;若要帶就告我不屢行夫妻義務

    這樣行嗎? 老公說保證孩子會給我顧  長輩可以爭取嗎?不是我們夫妻協議好 去戶政事務所辦好就行嗎?

    是老公說我無法配合他的性生活,所以想和平分手 之後可以當好朋友,我也同意,因為愛他所以希望他快樂!(但他很忙,常常晚回,我也要上班又再顧小二的兒子,似乎一切都是我的錯;我是有不對 我願意改善 但他不願意我很怕失去孩子,我該怎麼辦!?請幫幫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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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8 1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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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民法第1055條規定:「(第1項)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第2項)前項協議不利於子女者,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改定之。(第3項)行使、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未盡保護教養之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有不利之情事者,他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為子女之利益,請求法院改定之。(第4項)前三項情形,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子女之利益酌定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第5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為未行使或負擔權利義務之一方酌定其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但其會面交往有妨害子女之利益者,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變更之。」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利保障法第71條另有類似規定。 兩願離婚民法第1050條規定,要簽署離婚協議書,並請2位證人簽名,由夫妻雙方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要特別注意,否則你們的婚姻關係仍然存在。 原則上離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你們已經有協議雙方共同任之,並約定未成年子女由你照顧,前婆婆就無權干涉,且你們已經離婚,無婚姻關係存在,自然沒有什麼不履行夫妻義務之事,前婆婆主張顯無理由。只要你行使或負擔時沒有不利於未成年子女,前夫就沒辦法改定,不用擔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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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陳柏甫 (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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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08 2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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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11228 │ 律師證號:(103)臺檢證字第11820號
  • 您好,

     

    1、夫妻間可就離婚小孩監護權達成協議,與長輩無關。

     

    2、與先生簽立書面之離婚協議書,載明雙方"和平協議離婚"、"小孩由雙方共同監護"、約定小孩之照料方式(一人照顧幾天、可否過夜)、以及雙方財產分配小孩扶養費等等即可。

     

    3、無法配合先生之性生活,並不表示一定歸責於你,若您仍有履行夫妻間義務,僅係無法滿足先生更多之要求,則您就離婚一事並無過錯。

     

    建議未來若協議不成,可攜帶資料與律師協商後續處置,以維自身權益。

     

    以上,如有任何疑問或需要,可以email、line或電話聯繫,預約時間攜帶相關資料至事務所洽談,提供更完整之服務,謝謝(勿以留言回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