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於我做經濟的一些問題
- 小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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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11 0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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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今年19歲
那時有位女性朋友找我告知我可否幫助他找客人
並且載他去汽車旅館等等會分我錢
小弟當初不知道他未滿18被警察抓後才知道他17
當初也是他來找我尋求幫忙的
他做的筆錄跟我做的也差不多
因為我沒有汽車所以我朋友負責載我負責上網找客人
警察有告知我因為我是初犯跟我朋友也是
並且不是強迫方式而是他主動找我們
而且也不知道他未滿十八所以可能緩刑或罰錢
法官也有問我可分到的金額跟知不知道他未滿18
我說五百一千不等並且不知道他未滿18
偵查隊是說告我妨礙風華 人口販賣 另外兩條忘記了
結果現在變成縣民有在幫警察做事
我想知道的是後果會很嚴重嗎
當初也只是想多賺錢改變家裡生活
有機會緩刑或者罰錢嗎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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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2-03 20:17 最後編輯日期:105-02-03 2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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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你知不知道他是不是未滿18歲。
二、如果你知道他未滿18歲,我幫你摘要一個判決主文供你參考:
「○○○共同犯圖利使未滿十八歲之人為性交易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三、如果你不知道他未滿18,我幫你摘要一個判決供你參考:
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如 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均沒收之;又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 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物及扣案之新臺幣陸佰元均沒收 之。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 算壹日,扣案之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之物及扣案之新臺幣陸 佰元均沒收之。 陳○吉犯圖利容留性交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新臺幣玖佰元沒收之。」
四、你的經濟狀況如果不好的話可以考慮找法律扶助基金會幫你。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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