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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問題

  • 小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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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3 11:11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3 16: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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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計時人員試用期3個月過了,在第6個月叫你離職工作不能勝任不適合這工作為由,且沒在10天預告,直接當天就跟你說已在網站上找人你就做到月底,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說有問勞工局說這不算構成非自願離職除非是公司破產...等而且說當初有說好試用期不能勝任就會叫你走人,試用期都過了還算是試用嗎,請問這能要求公司補償嗎?

  • 曹尚仁 (曹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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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3 14: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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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能勝任工作本來就是一個必須給予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事由。

    2、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 若您尚有其他問題,請以mail或留言詢問,請勿直接於此回覆,因為系統不會通知我,以免遺漏,並求周詳,謝謝。※電話:0961-365-252 電子郵件: god033520001@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