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時人員試用期3個月過了,在第6個月叫你離職以工作不能勝任不適合這工作為由,且沒在10天預告,直接當天就跟你說已在網站上找人你就做到月底,請公司開非自願離職證明,公司說有問勞工局說這不算構成非自願離職除非是公司破產...等而且說當初有說好試用期不能勝任就會叫你走人,試用期都過了還算是試用嗎,請問這能要求公司補償嗎?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回覆如下:。
1、不能勝任工作本來就是一個必須給予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書的事由。
2、可以向勞工局提出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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