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職場性騷擾

- dav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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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5 10:44 最後編輯日期:105-01-15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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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有位女性朋友,前幾天跟主管去香港出差,主管在晚上時候叫我朋友過去他房間,說要討論隔天行程,討論30分鐘後結束,主管就說留下來聊天一下,他就一邊喝酒一邊閒聊,之後還對我朋友動手動腳,我朋友跟她主管說要回房休息,主管居然跟著我朋友回她房間去,然後就躺在我朋友的床上不起來,我朋友一直叫他回他自己房間睡,他說他起不來!我朋友真的很害怕,他就打電話給另一個朋友,之後主管看到我朋友在講電話,他才起來回自己房間睡!請問我朋友該怎麼做,讓他主管受到懲處呢?
 

- 謝文明律師 (謝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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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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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有關您所詢問題回覆如下
本件可能會落入各說各話的局面,且由於行為地在香港,要追訴會有困難,目前應先找出可以證明的事證,才有辦法追究他的責任,以上希望對您有所幫助,若您尚有其他問題,可以MAIL至civili1201@gmail.com 來信詢問,以免遺漏,謝謝
 - 如尚有其他疑問歡迎E-MAIL : civili1201@gmail.com聯繫,謝謝!
 

- 許隨譯 (許隨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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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15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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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關於您的問題:
1.依性騷擾防治法第七條規定, 機關、部隊、學校、機構或僱用人,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於知悉有性騷擾之情形時,應採取立即有效之糾正及補救措施。前項組織成員、受僱人或受服務人員人數達十人以上者,應設立申訴管道協調處理;其人數達三十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並公開揭示之。為預防與處理性騷擾事件,中央主管機關應訂定性騷擾防治之準則;其內容應包括性騷擾防治原則、申訴管道、懲處辦法、教育訓練方案及其他相關措施。您朋友於職場工作中遭育性騷擾,蒐集證據,可依此條規定,加以申訴。
2.並依同法第九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可請求損害賠償以及精神慰撫金,另外也可以提出刑事告訴。
 - 許隨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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