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描述:A男把寵物狗交給姊姊B女代養,B女因故把寵物口頭上交給我領養,但是是在未告知弟弟A男的情況下交給我領養,我也不知道有弟弟A男的存在,領養幾個月後.弟弟A男突然說要把狗帶回,但是我飼養了寵物狗幾個月,也帶寵物狗植入晶片飼主登記是我(領養當時未植入晶片),也有花了一些基本花費,請問現在寵物狗的所有權是在我嗎?還是在弟弟A男身上?
如果我跟他索討費用大約兩萬元,請問構成詐欺罪或侵占罪嗎?
小劉你好:
一、按民法第801條、948條之規定,得主張善意受讓而取得狗狗的所有權。
二、若你不欲取得狗狗的所有權,得依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向A男請求飼養、醫療等有益費用之支出。
三、依你的描述,你並不知情下,應無侵占或詐欺成立之餘地。
王律師
先謝謝王律師 那方便再請問一下如果要提出求償是要到法院提出民事訴訟嗎?
需要準備甚麼資料嗎? 購物發票?
可否請求精神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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