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小孩監護權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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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3 20:20 最後編輯日期:105-01-23 2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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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原則上由父母共同行使,父死亡後歸由母行使。 若你有施用毒品之惡習(正在審理或即將服刑等),並產生對子女不利益之情形,主管機關會依民法、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請求法院宣告停止親權及監護權,並改定監護人。 若你仍然能夠照顧未成年子女,且無不利益之情形,原則上不會有上述2之情形發生,但主管機關會依職權認定,請求後由法院審理。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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