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罰金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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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5 17:10 最後編輯日期:105-01-25 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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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早期實務見解分歧,但大多認為必須繼承,晚近最高行政法院有不同見解,認為罰鍰具有專屬性不得繼承,但是否係穩定見解仍待觀察。 代位繼承只要準備繼承系統表及除戶戶籍謄本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即可。 無須全部繼承人配合辦理繼承登記,只要有其中一位繼承人向地政機關辦理即可,地政機關會將土地、建物登記為全體繼承人公同共有。 可主張民法第1148條第2項限定繼承之效果,以繼承遺產為限度負清償責任,但建議辦理陳報遺產清冊之程序,以免將來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又跑出來爭執。可參考http://pinliulaw.pixnet.net/blog/post/77024571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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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7-10-17 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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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 一般債務會由繼承人承受,但行政罰金可能被認定具專屬性而不屬繼承標的。
- 代位繼承與一般繼承並無差異。
- 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實所有遺產都已成為繼承人公同共有,沒有所謂辦不辦理繼承的問題。但若要處分繼承所得土地,應先辦繼承登記,且超過六個月未辦繼承登記會有罰鍰。
- 可主張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繼承債務的有限責任。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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