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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棄繼承

  • 沈恆 (沈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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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7-10-17 21:29 
  • 文章人氣: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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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688 │ 律師證號:100臺檢證字第9071號
  • 您好!

    父親過世,遺產由媽媽及全部子女共同繼承,已超過三個月無法再辦理拋棄繼承,但仍可主張限定繼承。

    以上若有未盡之處,歡迎來信或來電詳細討論。

     

  • Line ID:estony196 電話:0933918013 電郵:hank@chainye.com 網站 http://hengsho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