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掃瞄公司章後另行使用的刑責

- 楊俊鑫律師/所長 (楊俊鑫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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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日期:105-01-28 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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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師評價:3164 │ 律師證號:98臺檢證字第838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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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看你是被告的立場還是告訴人的立場。
二、律師的回答會有一些不同。
三、我查個判決給你參考吧:
「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
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被告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 ,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遍閱電子簽章法全文,並未就電磁紀錄得否為文書之條
件為具體規範,依該法第1條第2項規定,即應適用其他法律 即上開刑法第220條第2項之規定。」(所以有一個法律叫電子簽章法)。
楊俊鑫律師,0928967948,台北市大安區羅斯福路二段九十五號二十五樓之一,古亭捷運站三號出口直走靠左,狀元吉第大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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