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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

  • 小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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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1-29 14:13 
  • 文章人氣:308
  • 個人積分:6
  • 要在104年10月16ㄖ前簽好交回公司,以做賠償金額,但也沒任何維修及拖吊車子憑據.我心裡怕怕,產生邊任何理由請假,最後不敢上班.公司也寄存證信函告之三天曠職解除勞動契約.我為這件事負責,也到勞工委會申請調解,也告知公司我不敢上班原因,結果雙方未達共識,不成立.至今105年1月收到公司寄來存證信函,說:逕行離職,逃避責任,賠償金額,5天內要處理,不然要到法院提告.以我現在狀況無業,還要負起家計,敬請律師在繁忙中告知小弟要如何應對,  謝謝

  • 吳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