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 我想請問各位律師們有關於警示帳戶期限效力問題:
「警示帳戶之警示期限自通報時起算,逾兩年自動失其效力。」
意思是否為兩年時間到了,警示帳戶就會自動解除,提款存款功能會再度恢復?還是我必須再透過原通報警局單位申請警示帳戶解除?當初因網拍交易糾紛被告詐欺導致帳戶列為警示,到現在過了一年還未收到任何法院判決通知書,如果兩年後警示效力過了我依然未收到判決書,我要以什麼理由原因向原通報單位申請解除?又或者帳戶兩年屆滿會自動解除並恢復所有功能?
懇請律師們回覆協助 感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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