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有相關法律諮詢相問文章裡用A、B、C、D、E做區分在昨天A跟B借用臉書帳號觀看B的群組訊息(當時B有在群組訊息聊天室裡)A有跟B說會把看到的東西告知C然後C得知群組訊息有謾罵他的文章後就 跑去跟群組裡的其中一人(簡稱D)用文字敘述得方式(沒有貼截圖、也沒有告知D是B所給的訊息)質問D,D在知道群組裡出現內賊後告訴E(群組中的另一 人),E去私訊跟B說他們˙群組裡其他5人(群組包含B 6人)要對B提出妨害秘密告訴,我想請問一下,E主張提出妨害秘密告訴,會成立嗎?
一、可能涉及條文是刑法第318條之1
無故洩漏因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秘密者,處二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千元以下罰金。
二、我查一個判決給你參考吧。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不過這個案件是洩露「持有他人之祕密」 跟你說的情況略有不同。 楊俊鑫律師 0928967948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上訴字第2540號,不過這個案件是洩露「持有他人之祕密」
跟你說的情況略有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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