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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養費&探視權公證

  •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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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4 13:24 
  • 文章人氣:660
  • 個人積分:22
  • 我跟孩子的爸爸未結婚,在一起四年,有時吵架他會不受控制的咆哮,摔東西,踹東西,有一次阻止他咆哮,好聲跟他說小聲點,他依舊咆哮,嚇到一歲大的兒子,當時我抱著兒子,因為他不停止咆哮,我踢了他一腳,他卻握拳從我的背部揍下去!

    我沒驗傷,可是我有事後跟他吵架的影片,他也是一直在大聲咆哮。

    孩子從出生監護權就歸我,如果我們要去辦扶養費跟探視權公證,內容該注意哪些?

  • 徐維宏 (徐維宏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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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章日期:105-02-14 1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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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師評價:7441 │ 律師證號:101臺檢證字第9672號
  • 你好:

    若有傷害家庭暴力之情形,可以檢附驗傷單提出刑事告訴及聲請保護令非婚生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原則上有父母雙方協議,無法協議可以請求法院酌定,依你所述你們已約定由你行使、負擔,只要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即可。 會面交往方式亦由父母雙方協議,無法協議,對方(未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可以請求法院酌定。 就扶養費部分,父母均有扶養義務,原則上亦係由父母雙方協議,無法協議可以向法院請求給付扶養費,請求之標準通常會參考主計處公布之台灣地區家庭收支調查報告中各縣市每人每月消費支出為準,可以請求對方負擔二分之一之扶養費(約1萬元)。 若有辦法自行協議,只要約定好由何人行使負擔,扶養費之金額、給付方式、時間、會面交往之時間、方式、如何接送子女等事項,詳細約定好即可。
  • 聯絡電話:0910563070 部落格:https://stoon1219.pixnet.net/blog LINE ID:stoon1219